從3月1日0時起至6月30日24時,珠江流域將迎來為期4個月的禁漁期。在此期間,除娛樂性垂釣之外,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所有捕撈作業都被禁止。
東莞市對于珠江禁漁有著如下要求:
(一)禁漁時間:3月1日0時 - 6月30日24時。
(二)禁漁水域范圍:廣東省管轄的珠江干流、支流、通江湖泊、珠江三角洲河網以及有關重要獨立入海河流重點河段。依據國家、省相關文件要求,東莞市的禁漁區域為流經該市的東江及其支流。禁漁范圍南至東江入海口〔也就是:東江北干流東江鐵路大橋(23°03′55.79″N、113°32′20.69″E)、淡水河漳澎水閘(22°59′19.79″N、113°34′22.83″E)、東江南支流沙田游艇俱樂部(22°56′2.91″N、113°36′41.92″E)河口分界線〕,北至與惠州交界處。
(三)禁止作業方式:除娛樂性垂釣外,在規定的禁漁區和禁漁期內,禁止一切捕撈作業。
(四)禁漁要求:在禁漁期和禁漁區內,全市內陸捕撈漁船要全部實現“人上岸、船靠港、網入庫”。若在禁漁期間,因進行漁業資源調查研究捕撈和養殖生產等有捕撈需求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經省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違法處罰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于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漁業船舶未經檢驗、未取得漁業船舶檢驗證書擅自下水作業的,沒收該漁業船舶。
來源:東莞農業農村









